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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汇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2005-6-6 16:08: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汇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南汇区工商业联合会发起的主要由非公经济代表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组织非公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实现光彩人生。致力于本区范围内扶贫帮困、捐资助学、敬老爱幼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贯彻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按照经济规律,同“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推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进程,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各地区人民的共同富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南汇区委统战部和登记管理机关南汇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提供信息、协调关系、开展技术、资金投资等经济合作、培训人才。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南汇区非公经济人士参与光彩事业,支持企业到南汇对口的“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开展贸易。 (二)吸引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重点到南汇对口的“老、少、边、穷困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三)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扩大光彩事业的参与队伍。 (四)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研究政策,制定规划,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反映情况。 (五)与国际上有关的机构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促进了解,加强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热心参与光彩事业并作一定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过一半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中由国家公务员兼职人员,到退岗、退休年龄,自然退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使用原则:实行一个盘子通盘考虑,一个口子统一捐赠,一个口径集中统计的原则。根据会员意愿由本会代为捐赠,并由本会开具捐赠证明。本会会员可不再履行其它捐赠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存入银行利息用于日常办公及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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